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非实际出售人叶某向原告开具欠付货款的欠条,否确认为其不愿与实际出售人联合缴纳货款的意思回应? 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是被告某食品公司的供货商,具备长年合作关系。两公司并未签定书面供货合约。
2015年6月3日,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唐某在《贴现对账单》上签署证实。该对账单表明,“2014年1月6日前,某食品开发公司对某食品公司还有34 935元货款并未缴纳;2014年1月6日至同年11月17日,某食品开发公司先后数十次向某食品公司供货,货款总计165 610元,某食品公司先后10次向某食品开发公司缴纳货款和1次用运费冲账,总计160 050元,尚能不出某食品开发公司40 495元货款未付。” 2015年8月24日,某食品公司员工叶某向原告开具了一张欠条,写明:“今不出到重庆某食品开发公司货款人民币40 495.00,肆万零肆佰玖拾伍元于是以。
欠款人:叶某。栏中:付清后欠条终止。2015.8.24”,唐某在该欠条上签订“财务证实正确性”并所写。
之后,某食品公司和叶某皆并未缴纳所欠货款。【法院裁决】 一、由被告重庆某食品公司、叶某连带缴纳原告重庆某食品开发公司货款40 495元并赔偿金资金占用损失。
二、上诉原告重庆某食品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非实际出售人叶某向原告开具欠付货款的欠条,否确认为其不愿与实际出售人联合缴纳货款的意思回应? 本案需对债务移往和债务重新加入展开区分,如下: (1)债务移往是所指在不转变债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约债务全部或部分移往给第三人,原债务人仍然是债的法律主体;债务移往必需经债权人表示同意才有效地。
本案中,因原、被告皆坚称叶某开具欠条的不道德系由债务移往,故叶某的此不道德不包含债务移往,被告某食品公司依然是债的主体,其依然负起向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缴纳货款的义务。(2)债务重新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瓦解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重新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联合分担债务;债务重新加入不必须获得原债务人的表示同意,因为此不道德会危害原债务人的利益。
虽然法律没关于债务重新加入的明文规定,但它是意思自治权原则的大自然结果。就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之债本来与被告叶某并无关系,但其以其个人名义向某食品开发公司开具欠付货条的凭证,即为其自己特到自己身上的债务开销,是其强迫实行的法律不道德,此法律不道德有效地,回应法律不道德导致的有利法律后果,就应当由其分担。
故应该裁决叶某与某食品公司连带缴纳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货款40 495元并赔偿金资金占用损失。综上所述,叶某否将原告卖给某食品公司的货物寄给案外人,系叶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联性。叶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开具欠条的不道德指出其强迫分担实际债务人某食品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根据意思自治权原则,其不道德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其分担;因原、被告皆坚称叶某开具欠条的不道德系由债务移往,故叶某的此不道德不包含债务移往,叶某应该和某食品公司一起分担缴纳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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