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对劳动者的重要性

来源:新葡萄最新官网作者:新葡萄最新官网 日期:2024-10-20 浏览:
本文摘要:作者: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副主任 赵子诺律师笔者根据我所律师执业经验,就劳动用工过程中关于“试用期”侵犯劳动者该权益涉及情形,提醒劳动者涉及风险和注意事项以及可采行的维权措施。一、试用期的涉及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反感一年的 ... 作者: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副主任 赵子诺律师 笔者根据我所律师执业经验,就劳动用工过程中关于“试用期”侵犯劳动者该权益涉及情形,提醒劳动者涉及风险和注意事项以及可采行的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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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副主任 赵子诺律师笔者根据我所律师执业经验,就劳动用工过程中关于“试用期”侵犯劳动者该权益涉及情形,提醒劳动者涉及风险和注意事项以及可采行的维权措施。一、试用期的涉及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反感一年的 ... 作者: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副主任 赵子诺律师 笔者根据我所律师执业经验,就劳动用工过程中关于“试用期”侵犯劳动者该权益涉及情形,提醒劳动者涉及风险和注意事项以及可采行的维权措施。一、试用期的涉及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反感一年的,试用期不得多达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反感三年的,试用期不得多达二个月;三年以上相同期限和无相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多达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不能誓约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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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仅有誓约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正式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高于本单位完全相同岗位低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誓约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有些用人单位,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法誓约或用于试用期,具体表现在: 1、誓约的试用期多达法定最久期限。2、试用期届满后违法缩短。

3、试播集劳动合同时以调整岗位名为对劳动者再度誓约试用期。4、不投劳动合同,分开签定试用期合约。5、试用期工资高于法定标准。6、试用期内以不合乎任用条件为由随便中止劳动合同。

二、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劳动者有以下权利并可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1、誓约的试用期多达法定最久期限、试用期届满后违法缩短、试播集劳动合同时以调整岗位名为对劳动者再度誓约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该类型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滋扰,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修正;同时,如劳动者已遵守了违法誓约的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驳回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拒绝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早已遵守的多达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缴纳赔偿金,并缴纳试用期工资与试用期满月工资之间的差额。

2、试用期工资高于法定工资标准。对于用人单位该类型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滋扰,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试用期工资与法定工资标准差额,逾期不缴纳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法院驳回仲裁、诉讼,拒绝用人单位缴纳工资差额。3、不投劳动合同,分开签定试用期合约。

对于用人单位不投劳动合同,分开签定试用期合约,试用期不正式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满,如双方此时月议定劳动合同的,视作双方签定了第二份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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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用期内以不合乎任用条件为由随便中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以不合乎任用条件为由中止劳动合同的,须要同时符合如下要件: (1)有具体的任用条件; (2)任用条件已告诉劳动者,并需要不予证明; (3)有适当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合乎任用条件; (4)在试用期内通报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 (5)如用人单位有工会的,不应征询工会意见。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任性”中止劳动者劳动合同,如相符以上任一要件的,劳动者有权驳回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罢工期间的工资损失,或拒绝用人单位缴纳违法中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

随着经济大大发展我国劳动法的法律更加完善,牵涉到劳动标准、劳动保护、工资薪酬、社会保障、低收入等方方面面,国家对劳动者的维护更为全面;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道德,劳动者应该仍然自由选择绝望和逆来顺受,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要更加强劲,侧重通过法律程序确保其合法。但从案件胜诉比率可以显现出,用人单位也在渐渐调整其用工方式,通过合法的或某些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强化了用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争议胜诉的风险,期望劳动者回应提高警惕。(锦凯所精心打造出的在线咨询服务平台已月上线,请长按以下图片辨识图中“太阳码”或者在微信“小程序”中手动搜寻“成都律师服务”,才可快捷在线免费咨询!) 咨询购票热线:02886753731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蜀锦路88号楚峰国际中心2205号 电子邮箱:jinkailawyer@jinkailawyer.com 官方网站:www.Jinkailawyer.com (请长按以下图片辨识图中二维码或者在微信公众号中手动搜寻“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注目我们微信公众号带给的定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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