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欲当快递员被拒诉快递公司公司:女性不行

本文摘要:马女士诉性别歧视案庭审现场刚刚毕业一年的女大学生马女士通过投递简历,前往邮政速递试干快递员工作2天,并达成签约意向。但此后邮政速递公司告知,由于其是女性,所以总公司拒绝签约。 马女士因此将邮政速递诉至顺义法院,认为邮政速递涉嫌就业歧视。近日顺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邮政速递赔偿马女士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公证费、体检费等费用6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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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诉性别歧视案庭审现场刚刚毕业一年的女大学生马女士通过投递简历,前往邮政速递试干快递员工作2天,并达成签约意向。但此后邮政速递公司告知,由于其是女性,所以总公司拒绝签约。

马女士因此将邮政速递诉至顺义法院,认为邮政速递涉嫌就业歧视。近日顺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邮政速递赔偿马女士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公证费、体检费等费用6500余元。女子做快递员被拒起诉邮政速递原告马女士诉称,其在网上看到手挽手公司发布的关于邮政公司招聘快递员职位的广告,内容为“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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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喜欢快递员一职且认为能够胜任,遂于2014年9月24日向手挽手公司在线投出简历。当天原告接到了手挽手公司的面试通知电话和短信。2014年9月25日下午,原告到邮政公司的酒仙桥营投部面试。

人事部专员告诉马女士邮政从来没有过女性快递员,在马女士积极争取下,营投部某领导同意马女士跟着其他快递员试干两天。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签约意向。

马女士称,她进行入职体检后前去签约,邮政速递某领导告知原告需再等一周才能签约。后马女士接到另一名工作人员李某的电话,得知未被录用,李某电话中称拒绝录取原因系马女士为女性,总公司不同意批准签合同。马女士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就业方面禁止性别歧视,本案涉及的招聘广告中的招聘条件为男性,侵犯了原告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

且原告所应聘的快递员一职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据此,马女士请求判令两个被告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体检费、公证费等共计1120元,鉴定费6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当事公司称快递员工作禁止女性从事被告邮政公司辩称,网上的招聘广告并非邮政发布,手挽手公司与邮政速递系劳务派遣服务关系。

此外,投递员是法律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我国《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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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电信线务高空作业、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连续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构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据此,被告认为,投递邮件属于邮件运输范围。投递员都是计件工资,每天路程一、二百余公里,重量超过二十五公斤的邮件很常见。

邮政速递还认为,原告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学习美术的大学生,对大量招聘女性的广告视而不见,专拣与自己专业毫不相干的,且任职资格为男性的投递员招聘广告投送简历。自接到手挽手公司人员电话开始,每一步不是录像,就是录音,让人不得不怀疑原告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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