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当为有偿交还得出标准权利讲无论从道理还是从法律上看,司机索要补偿这件事都没什么错误。只不过,出租车司机和乘客早已达成协议了完全一致意向,即司机归还乘客的手机,乘客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报酬。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对于补偿的标准没达成协议共识。
近日,一则视频在微信中普遍流传,引发许多网友评论。视频表明,一位吉林市的出租车司机将女乘客的苹果手机归还,疑为索取100元酬金,但是乘客看到出租车司机后,拿走了66元,对方没接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有网友反对出租车司机,指出他耽搁了时间和运营,理所当然获得赔偿金,而且索取的钱也不多;也有网友反对女乘客,指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明码标价索取酬金。
前者就是指“理”的角度作出的辨别,后者从“德”的层面得出了标准。在中国的文化中,使用权交还失物是传统美德,但是在法治社会,更加多的人指出这一不道德应该获得一定的报酬,而且这种观念也获得了法律的接纳。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发给遗失物时,应该向捡人或者有关部门缴纳交给遗失物等开支的适当费用;权利人赏金找寻遗失物的,发给遗失物时应该按照允诺履行义务。
在视频曝光的这件事中,出租车司机归还乘客手机要产生一定的成本,比如油费、误工费等,倘若司机纯粹要学雷锋做好事,总算一分钱报酬不取,当然有一点褒奖。但这种作法是对个人私德的最低拒绝,不具备强迫力量,我们无法也没权力拿这样一个最低标准来取决于普通人。无论从道理还是从法律上看,司机索要补偿这件事都没什么错误。
只不过,出租车司机和乘客早已达成协议了完全一致意向,即司机归还乘客的手机,乘客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报酬。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对于补偿的标准没达成协议共识。乘客在打电话时说了一句“会让你白送”,司机主观地推敲“我以为对方不会给我200元报酬,就算给100元我也能拒绝接受”,而见面之后双方才找到对经济补偿的标准并没完全一致的观点,对立就产生了。
当然,如果要用法律手段插手,法官不会根据司机代价的油费和这段时间有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来辨别补偿金额,但也只是估算。因为物权法虽然规定了捡者提供报酬的权利,但没规定报酬的计算出来标准。
在我国,仅有广州的地方性法规《补阙物品管理规定》对这一标准得出了计算出来方式,即“失主发还时,可强迫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但这并不是强迫的。对于类似于事件,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对捡人和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具体而详尽的条款,其中也还包括对捡人给与酬金的标准。
例如在德国,法律规定“捡物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的5%,多达此数的,多达部分按3%计算出来”,而且这是强迫的,没什么“可以”“强迫”一说道。反观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毕竟空白,所以,人们被迫各自用主观标准去取决于报酬的金额,立场有所不同、点子不一、思维方式有偏差,由此产生矛盾也就不足为奇。中国人习惯用道德层面的标准解决问题一些社会问题,但道德是主观的,它在对事件的辨别上更容易产生偏差,也更容易南北想法的相反,即沦为道德杀害。随着人类文明的变革,人们对社会公平和个人权利的市场需求更加急迫,道德不会渐渐表明出有它无力的一面,并警告我们应当通过完备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些对立。
这不是道德的衰退,而是法治社会的必定发展阶段,而好的制度并会毁坏道德,却可以维护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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